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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强化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规范行业执业行为,提高行业的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记载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个人会员”)诚信状况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由团体会员诚信档案和个人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四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成立时间、名称、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姓名、住所、电话、通信地址、组织形式、执业资格、人员状况等。
(二)提示信息: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事项;超越批准执业范围执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的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

 第五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学历、所在单位、执业资格、执业证书号及取得时间等。
(二)提示信息: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因超龄或离开事务所以外的原因年检未通过;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行业协会谈话提醒情况;挂名、兼职或跨所执业;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的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

 第六条  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发生应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的情况时,应在十五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七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记录的处理规则如下:
    
(一)会员一年中出现三种以上(含三种)提示信息情形的,以及其提示信息涉及事项出现最终处罚结果的,由提示信息转为警示信息;提示信息满三年后消除相应记录,不再保存。
    
(二)会员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发生民事赔偿以及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由警示信息转为永久保存。
    
(三)会员诚信档案记录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转为永久保存。

 

第八条  诚信档案披露管理制度:为了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有效地监督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实守信,会员诚信档案中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等内容以不泄露会员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为前提在bt365.com网站诚信档案专栏(或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披露。并且根据采集新的信息,每年定期更新会员诚信档案。社会各界还可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景德镇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披露、使用诚信档案信息,侵犯会员和协会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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