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非税[2011]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文)精神,市非税管理局从七月一日开始对市本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景单位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进行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