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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4-26

景财监字[2013]4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监[2013]6)要求,现将我市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重点和内容
  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至20139月底结束。检查的重点和内容包括:
  () 开展重点行业联动检查。结合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财政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拟对交通建设、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公用事业、地方金融等重点行业开展联动检查。一是交通建设行业。各县(市、区)财政局应选择辖区内具有重要影响的交通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投融资平台、投资评审机构、交通建设企业等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财务会计核算、成本盈利水平、职工薪酬分配情况,并对其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及财税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检查,积极探索开展绩效监督。二是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关注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三是公用事业。各县(市、区)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检查,重点关注其财务核算、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掌握当地保障居民供水、供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民生。四是地方金融企业。市财政局对市商业银行、市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企业开展检查,各县(市、区)财政局检查所属地方金融企业。重点关注股权结构、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收入、费用、薪酬)、信贷管理(信贷审核和风险控制)等内容,规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二)开展部门决算真实性核查。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围绕财政管理和财税改革的需要,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重点抽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要将部门决算真实性核查列入会计监督重要内容,重点核查部门报送的决算信息与单位会计账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是否符合列报口径,是否真实、准确;部门决算是否按规定公开等。

二、检查工作要求
  () 加强组织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统筹规划会计监督工作,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税收征管质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会计监督综合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安排中充分保障检查经费,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在坚持财政部门为主的基础上,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联动检查。为了有效扩大检查成效,对交通建设、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公用事业和地方金融企业等重点行业的检查,要在省财政厅统一组织下,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

(三)确保检查规模和覆盖面。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县(市、区)财政部门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少于10户。各级财政部门在确定检查范围和名单时,依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会计监督检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拟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加会计监督检查的范围和行业,但不得低于省财政厅要求的检查户数。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大对蓄意会计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重点抽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要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完善公示公告制度。查前公示检查名单、查后公告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是树立财政部门监管权威、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查前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在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应有正式文书格式,并在当地政府或财政厅(局)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请示汇报。

三、材料上报及考评
  () 材料上报
  1.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428日前将参加上下联动检查的交通行业、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公用事业单位、地方金融的检查名单报送市财政局(见附件4)。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428日前将上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本年度检查工作组织情况、组织市县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查前公示信息等上报省市财政局。
  2.各县(市、区)财政局检查开始后,应每半个月报送一次检查快报,上报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
  3.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报送检查总结材料。具体包括: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本级财政局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12)。
  (3)联动检查(交通、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公用事业,地方金融下同)的检查总结报告。
  (4)联动检查的专项调研报告。
  (5)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其他材料。
  联动检查的总结材料(总结报告、调研报告、信息等)应于91日前报送,以便汇总。其他材料应于930日之前报送。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
  ()考核评价。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各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省财政厅也将对市县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

附件:

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

  2.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二)

  3.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4.联动检查名单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报:省财政监督局,本局国库科、经建科、会计科         

bt365.com办公室               2013420日印发

 共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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