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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3

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府办字〔201446号)精神,全市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现已进入重点抽查阶段。为确保重点抽查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自2014年7月21至8月5日,各县(市、区)开展重点检查8月5日至8月31日,市民生资金联席会议将组织对全市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任务

      通过开展重点检查,进一步找准民生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检验各地、各部门工作成效,推动全市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二、检查范围、对象和检查重点

      检查范围主要为“府办字〔201446号”确定的7项民生资金。检查对象为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的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以资金使用单位为主。

      检查的重点主要为以下单位和资金项目:

     (一)自查自纠不彻底,问题零报告、资金零收缴、责任零追究的单位;

     (二)群众反映突出,媒体高度关注的资金项目;

     (三)本级项目资金拨付单位多、资金量大的项目。

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4-5个资金项目、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资金管理部门:

     1、是否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完成相关工作,如实填报有关材料;

     2、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形成台账,是否整改到位,或者制定了整改时间表;

     3、是否还存在以下没有自查到位的问题:

    (1)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民生资金问题;

    (2)违反规定审核拨付民生资金,以及监管工作不力或者工作失职问题;

    (3)违规收取管理费、赞助费问题;

    (4)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分、贪污民生资金等违法犯罪问题;

    (5)其它问题。

     (二)资金使用单位:

    资金使用单位,除自查发现的问题外,是否还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民生资金等问题,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四、检查方式

      按照“自下而上、条块结合”、“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审计账目与调查核实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重点检查。

     (一)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本级所属单位(包括上级直接审核拨付资金的本级所属单位)。根据需要,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委托下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驻地单位开展检查。

      (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抽查县级所辖单位。

      五、检查时间

     重点检查分阶段进行,831日前完成:

     (一)8月5日前,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完成本级的重点检查工作;

     (二)825日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重点抽查工作;

          六、检查组组成

     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成立由本级财政、审计、民政、公安部门组成的若干检查组,根据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市本级将抽调或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深入到资金相对集中的系统和单位开展重点检查(检查方案另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重点检查是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次检查摆在重要位置。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强化措施。要创新方法,充分发挥审计、财务等专业人员的作用,认真查阅账目,比对数据,查找和发现问题线索。要深入资金使用第一线,走访农户、居民,逐项核对有关信息、数据。要坚持原则,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对重大违法或涉嫌犯罪的问题,依法处置。

     (三)严明纪律。要认真把握自查自纠的时间节点,严格区分自查与被查的界限。认真查阅被检查单位自查自纠问题台账和自查自纠报告表,并向有关备案部门核实,固化证据。对自查发现并整改到位的问题,适用“自查从轻”的政策;对被查发现的问题,适用“被查从严”的政策。各县(市、区)联席会议要会同检察、公安等司法机关,认真梳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贪污私分、套取骗取民生资金案件。对违规问题严重且没有自查到位、具有系统普遍性的,要对有关部门开展责任调查;对截留、挪用民生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对涉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造成民生资金被骗取套取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骗取民生资金的不法商家和机构要追缴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要绳之以法。

    (四)及时报告。各县(市、区)在重点检查中查处的典型案件和发现的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和案件线索,请及时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系统的重点检查。

联系人:徐颖锋;联系电话(传真):8298925

       邮箱:39714597 @qq.com   

 

 

          市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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