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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4

 赣财金〔2015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大力推动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资本市场建设,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文件精神,我厅制订了《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5626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资本市场建设,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注册的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

  第四条 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第五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挂牌或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和奖励支出,其中用于对企业挂牌或上市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奖励的比例不高于总额的20%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申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或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成功挂牌或上市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市、县(区)财政部门,省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按程序将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和省属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申请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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