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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级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科技创新“5511”工程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市级科学技术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

第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 “依法管理,公开透明;权责明确,规范运行;集中财力,聚焦重点;科学安排,统一管理;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

1、会同市科技局将拟制的科技专项资金计划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

2、会同市科技局下达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预算;

3、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4、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市科技局。

1、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受理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请;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科技专项资金计划草案,并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

4、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预算;

5、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6、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7、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1、组织计划项目实施,落实计划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2、根据签订的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项目资金;

3、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4、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5、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有关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运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关键技术攻关、社会公益类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奖励性后补助方式。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科研活动期间,财政资金予以部分资助,并以此带动其它资金对科技活动的投入。

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果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具体按照景德镇市《关于实施科技奖励与后补助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事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第四章计划的编制程序

第十条  科技计划立项程序:发布指南、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审定、会签下达、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发布指南及征集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全市科技发展目标及战略重点,结合科技发展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面向全市范围内公开发布科技计划指南。征集通知、申报指南在景德镇市科技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和征集通知要求,经县(市、区)或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其统一将所申报的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中央及省驻市机构,市属以上高等院校,省属以上科研院所及企业,大型企业,以及等直接报市科技局,特殊情况的直接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核制度。

(一)专家评审。在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专家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论证)会等方式、专家评审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项目评审的组织形式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行政决策。市科技局以专家评审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市科技局局行政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通过。对重大项目必须逐个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合规性审核。市财政局对市科技局拟报市政府的科技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市科技局将科技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下达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预算。

第十六条  合同(任务)书签订。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相关的合同(任务)书。合同(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市科技术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合同各方正式签订合同书, 完成合同书签订方视为完成立项。

第十七条  经费拨付。合同(任务)签定后,由市科技局抄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项目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拔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拨付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二批拨付方式(针对重大项目)将项目经费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科技专项资金安排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前,事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应当对项目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市财政局根据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或六个月提出变更申请(延期/终止),项目主管部门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报市科技局核准。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项目单位,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停拨经费,终止项目收回经费,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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