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景德镇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依法依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等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二)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的审核,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的项目计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
(四) 对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 安全生产宣传制作经费;
(二)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相关设备的配置经费;
(三) 成立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及应急的经费;
(四)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督查的工作经费;
(五) 安全生产月活动经费;
(六) 聘请专家购买安全生产有关技术服务经费;
(七) 全市安委会成员会议的相关经费;
(八) 接待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对我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检查和督查相关经费;
(九) 经市领导批准的其他安全生产支出;
(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标准):
由市安监局按照项目类型,分阶段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项目经费,经费拨付可视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批拨付方式(针对重大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如需变更、终止、取消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及时告知市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按照“部门管项目、财政管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的原则,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使用等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活动的过程加强财务管理,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