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
从2009年4月1日起,市本级纳入200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且为独立核算的所有单位均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预算单位除确需保留的特殊账户如基建账户、贷款账户、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帐户等,经财政部门批准方可保留外,原有的各类账户必须在6月20日前撤销,结余资金转入市财政局在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各单位开设的“其他资金账户”。为配合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实施,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顺利进行,现要求各部门(单位)将银行帐户清理情况在7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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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