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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简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5

一、“一事一议”制度

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二、仅限于目前支农资金还没有覆盖的农村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1、村内街道硬化,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的道路;2、村级小型水利设施的修建,支渠以下的斗渠和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节水管灌等的修建;3、需要村民筹资筹劳的电力设施,包括村内街道照明设施的修建;4、村内公共环卫设施,包括村内垃圾存放点、果皮箱等的构建;5、村内公共绿化,包括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闲散空地和村庄周围绿化;6、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

三、项目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严格按“村级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操作。各县(市)区都制定了具体的“一事一议”相关制度。不同辖区村民可以具体咨询所在地村委会及乡镇财政所

四、资金使用原则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符合省试点方案规定的项目,国家按规定给予奖补。林区作业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涉林生产性公益事业纳入奖补范围;国有农林场代管的村、实行总分场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分场公益事业建设纳入奖补范围;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祠堂寺庙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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