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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财政局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我局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主管全局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落实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拟订全局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监督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协议,承办有关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三条  局党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责任制,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含临工、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辖区政府部门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并按照辖区有关部门的安排,认真组织开展查环查孕工作和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的验证工作等;积极协同本辖区有关部门对所管辖楼宇(生活区)居住的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条  各科室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大力协同,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单位,当年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章  优待与奖励

    第六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实行晚婚的职工,奖励晚婚假10天(婚假共计15天,合并一次使用,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晚婚假期间不影响工资、福利和工勤评奖。

    第七条  未婚青年,男自25周岁、女自23周岁起,每年年终由单位发给晚婚奖100元,奖至男30周岁、女28周岁止。

    第八条  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15天;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35天(以上共计4个月零20天);男职工享受10日的看护假(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办《独生子女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第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奖励200元;每月发给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办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如配偶为无业人员的,由本局全部负担。

    (二)属晚婚晚育者在分配、安排住房时,于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无子女职工的退休金100%发给。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按下列规定给予休假和补助:

    (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天,手术后7天内不能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施行结扎手术的职工,一次性补助300元;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天。

    (三)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天,一次性补助100元;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天,一次性补助200元。应上环而没上环造成人流的可享受假期,但不给予补助。

(四)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施行节育手术休假期间计作劳动时间,不影响原有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禁止超计划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一个子女者,除一次性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外,夫妻双方5年内不得提职、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和领取计划生育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计划外怀孕第二胎经教育不采取措施的,从怀孕之月起停薪、停职,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内落实了补救措施的可复职、复薪。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事项,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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